经审理查明,2016年至2017年9月,被告人张某某申请22台POS机,同刘某、王某在利辛县一家回收公司实施信用垫还和信用套xian行为。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为持卡人透支的信用垫还透支金额后,再用公司POS机将垫还的款项以刷卡的方式转入到张某某的账户,张某某按照交易金额收取相应费用。
张某某等人虚构POS机刷卡消费等不真实交易,用公司POS机为持卡人刷信用套取现金,按照套取现金1.5%比例收取费用,张某某等人非法获利10万余元。案发后,被告人张某某退出非法所得款10万元。
认为,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,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,扰乱市场秩序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。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系坦白,且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,可从轻处罚。综上,作出上述判决。